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池州市總工會 發布時間:2021-11-22 09:21 |
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工會,各縣(區)總工會,九華山、開發區 工會,市系統工會,市直各基層工會:
根據安徽省總工會辦公室《關于做好省總工會經濟責任審計困難職工幫扶和普惠服務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經市總黨組研究同意,對《池州市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池州市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實施暫行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總工會辦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報:省總工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困難職工幫扶工作,加強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績效,依據《安徽省總工會關于印發<安徽省工會幫扶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的通知》(皖工辦〔2020〕13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職工幫扶是工會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采取精準 幫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幫助困難職工解困脫困。
第三條 困難職工幫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分類管理。市、縣(區)工會為困難職工幫扶審批責任主體。鄉鎮(街道、社區) 和企事業單位等基層工會為幫扶救助受理、調查走訪主體。
第四條 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工作接受上級工會、本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幫扶對象
第五條 幫扶對象主要包括:
(一)深度困難職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 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必要費用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家庭。
(家庭成員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相對困難職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 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 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倍的職工家庭。
(家庭成員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倍
(三)意外致困職工家庭:指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病,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生活仍暫時有困難的職工家庭。認定標準為年度內致困費用(損失)在 2.4 萬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四)對在城市有固定居所的農民工,生活遇到特殊困難的, 幫扶應符合(一)至(三)規定條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任意一項: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或職工社保繳費記錄等)。
(五)因公犧牲干部職工遺屬和工亡家屬家庭符合(一)至(三)規定條件的,可納入幫扶范圍。
第六條 職工家庭收入和剛性支出核算
(一)職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標。職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 目。職工家庭年收入按提交申請前連續 12 個月收入計算。
(二)職工家庭剛性支出核算指標。
(1) 因病費用。指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互助保 障和其他部門救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計算。
(2) 因殘費用。指因殘、因病用于康復治療以及長期照料的費用。
(3) 因學費用,指子女上學產生的費用。按照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必要長途路費扣除政府或社會資助后的實際支出。大學、高職院校每生每年不足 1 萬元的按 1 萬元計算,超出1 萬元按照實際提供的單據計算,最高不超過 2 萬元;高中階段每生每年按 5000 元計算。
(4) 住房費用,指困難職工在當地無房而租住當地人均住房面積以內房屋的費用。
(5) 社保費用, 指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社保費用。
(6) 多重支出費用,存在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 情況,可以累積計算。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總人口原則上以戶籍為單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 口計算,或以雖不在同一戶籍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計算。不計入家庭人口情形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幫扶:
(1) 子女在高收費(學費超過 2 萬元)私立學校就讀或自費留學的。
(2) 本人或家庭成員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3) 存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高消費行為。
(4) 拒絕配合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故意采取其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
(5) 在城鎮具有兩套住房或擁有、經常使用各種機動車輛的(殘疾、患病職工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難 職工檔案;擁有 10 萬元以上機動車輛或在城鎮具有兩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的不建立相對困難 職工檔案;擁有 20 萬元以上機動車、具有三套房或豪華住房的不建立意外致困職工檔案。
(6) 已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或者雖未退休但男滿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的。
(7) 各地總工會結合當地實際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的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幫扶的范圍:
(一)生活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 住房、取暖降溫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醫療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及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的父母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見病、重病殘疾護理、患慢性病長期服藥、感染重特大傳染病等,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互助保障等報銷和其他部門救助后,仍然難以承擔的醫療醫藥費用補助,補助不超過個人承擔部分。
(三)助學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子女上學期間 所需生活費、路費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會勤工儉學項目崗位補貼。
(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項目。主要用于幫助有勞動能力的困難職工家庭成員提升就業和職業發展能力,及鼓勵困難職工家庭成員充分就業的補貼。
(五)法律援助項目。主要是對勞動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困 難職工開展法律援助服務。
第九條 救助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幫扶對象家庭財產收入、剛性支出額度、困難類型等因素,分類合理確 定救助標準,并適時調整。
(一)深度困難職工家庭:
年度內生活救助標準:12 個月本地城市低保平均標準; 醫療救助標準:個人自付 2 萬元(含 2 萬元)以下的,按照
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部分 100%救助(四舍五入精確至百)。如自付醫藥費過高造成生活確實特別困難的,救助標準經市總工 會報上級工會批準可適當提高。超過 2 萬元的報送省總工會審批,超過 5 萬元的報送全總審批。
助學救助標準:每生每年不超過 10 個月本地城市低保平均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總工會當年助學文件確定。
深度困難職工家庭幫扶救助應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最大限度幫扶困難職工。根據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狀況年度內可以給予多 重救助,但在給予多重救助時,要將前一救助資金作為家庭收入進行建檔核算,依然符合建檔的給予救助。
(二)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具體幫扶標準參照深度困難職工 幫扶標準的 80%確定(四舍五入精確至百),只予單一項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其中醫療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 1.6 萬元。
(三)意外致困職工家庭。根據職工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 因困支出總額的 15%確定幫扶標準,最高不超過 1 萬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條 深度困難職工和相對困難職工建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困難職工本人申請。由困難職工本人向所在單位或社區(街道)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 象授權聲明》并提供職工身份證、家庭戶口本,家庭財產收入證明,家庭困難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基層單位工會初審。鄉鎮(街道、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走訪調查,了解核實困難職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寫《困難職工家庭走訪調查表》。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簽具初審意見蓋章,將相關申報材料上報市、縣(區)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含職工服務中心,以下統稱為幫扶中心)審核; 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市、縣(區)工會審核。市、縣(區)工會幫扶中心 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批意見。深入申請人家庭走訪核查,對建檔存疑的要做到走訪核查全覆蓋,本年度新建困難職工走訪核查不低于 50%。
(四)信息比對和公示。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比對, 比對結果顯示不符合建檔條件的,出具《不予困難幫扶告知書》, 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比對結果符合建檔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予以建檔幫扶。
第十一條 意外致困職工建檔程序。按照困難職工個人申請、工會走訪調查、審核公示進行,符合條件的予以建檔幫扶。
第十二條 困難職工分類建檔后,依檔發放幫扶資金。市、
縣(區)工會(幫扶中心)負責發放幫扶資金。幫扶資金實行銀 行卡打卡發放,直接支付到建檔困難職工個人賬戶,確保幫扶資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 退檔標準。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
準的深度困難職工為解困脫困對象。其中脫困是指深度困難職工經精準幫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連續 6 個月超過當
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生活狀況脫離困境;脫困后,給予 6 個月漸退期,符合相對困難職工或意外致困職工建檔標準的納入相應困難類型檔案繼續幫扶,或作為送溫暖重點對象,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難職工致困因素難以消除,通過政府救助和工會常態化幫扶,家庭生活水平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應繼續保留在深度困難職工檔案中實施常態化幫扶。
第十四條 困難職工退檔程序。困難職工本人自愿填寫退檔申請書的,予以退檔;各級工會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走訪調查中發現困難職工達到脫困標準的,填寫《困難職工脫困登記表》, 告知困難職工達到脫困標準,予以退檔。困難職工拒絕簽字或無法簽字的,由調查人注明情況并簽字。困難職工對退檔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個月內,可向單位工會、基層工會或市、縣(區)工會申請復核,相關工會 在接到申請復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對符合退出標準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標準的不予退出,并將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或短信等適當方式告知職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市總工會要加強對困難幫扶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困難職工幫扶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對策建議,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縣(區)工會和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負責困難職工檔案的歸檔和管理,檔案以家庭為單位,堅持一戶一檔。幫扶救助申請書、職工身份證、家庭戶口本、家庭財產收入材料、家庭困難材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象授權聲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走訪調查表等材料應納入歸檔范圍,規范完善幫扶救助檔案管理工作,困難職工原始檔案自撤檔之日起保管 30 年。
第十七條 困難職工檔案堅持動態管理。困難職工檔案由縣級及以上工會幫扶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負責建立,幫扶救助后 30 個工作日內錄入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并逐級上報。對深度困難職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對困難職工和意外致困職工半年核查一次,填寫《困難職工家庭走訪調查表》,根據核查結果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工會要積極鼓勵、引導各類公益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困難職工幫扶,發揮社會力量在困難幫扶中的作用,開展有針對性的幫扶救助。要加強困難職工幫扶信息化建設,提供線上、線下服務,更好滿足職工需求。
第十九條 各地工會要加強困難職工幫扶政策宣傳,不斷提高幫扶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職工誠信教育,要求困難職工家庭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縣(市、區)總工會要及時追回幫扶資金。
第二十條 優化部門溝通協作,加強與低保、低收入、專項救助等銜接,融入梯度社會救助格局。有條件的單位可引導鼓勵 職工參與職工互助保險,與幫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工會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文件,并報市總工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暫行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11 月印發的《關于印發<池州市工會幫扶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的通知》(池工辦發〔2020〕15 號)中的《池州市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困難職工幫扶有關說明
附件
一、困難類別
1. 深度困難職工家庭范圍:(1)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但還存在患病、子女上學、傷殘等其他剛性支出的困難職工家庭。
(2)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下崗失業、停發或減發工資,造成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傷殘等因素,導致家庭收入扣減重特 大疾病支出和長期照料費用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 工家庭。
2. 相對困難職工家庭范圍: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 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職工家庭。
3. 意外致困職工范圍:(1)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會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負傷致殘、染病或犧牲的職工家庭;(2)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職工家庭;(3)因發生自然災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或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職工家庭。
二、困難職工家庭收入的認定
1. 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 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 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2. 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 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3. 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 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 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 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 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 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在計算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 費。
5. 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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